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在开封市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以下比例支付:在职职工支付85%、退休人员支付90%,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90%,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