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所以60万中,有52万为招待费,8万为销售收入。2.招待费用按60%进行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52*0.6=31.2万元,(5000+100+8)*0.005=25.54万元,所以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5.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