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与人身自由权存在之间一定的密切联系,在他们的关系中,生命健康权往往是第一位的,尤其在生命被剥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试问生命都已经不存在了,那么还能谈得上自由权吗?法律在评价权利是否受损时,是有一定的逻辑顺序的,在这个逻辑顺序中,要注意被侵犯的权利中,是否存在权利的竞合,如果竞合就要考虑法律是否有特殊规定,如果没有就要看被损的权利之中是否存在位阶冲突,有的话就要先评价第一位的权利,如果第一位的权利能够包含以下权利的,那么法律就会只评价位阶高的权利,如果包含不了,法律就会对其进行全部的评价。在生命被剥夺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再对人身自由权进行再次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