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士官复员费标准规定简明表
区 分 标准规定(本人月工资) 备 注
基本复员费 军 龄 自愿复员的 判过刑批准复员的 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
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 1.5个月 1个月
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 2.5个月 2个月
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 3个月 2.5个月
满20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 4个月 3个月
安家补助费 军 龄 复员到大中城市的 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 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计发。
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 0.5个月 1个月
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 1.5个月 2个月
医药、生活
补助费 等 级 医药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
一 等 3500元 1500元
二 等 2800元 1250元
三 等 2100元 1000元
四 等 1400元 750元
五 等 700元 500元
回乡生产
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 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军龄为1~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说 明 1、计算复员费的月工资基数与计算转业费的月工资基数相同。
2、未参加1999年12月套改的原志愿兵复员时,其复员费按“原志愿兵复员费标准规定简明表”执行。
3、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按以下比例计发复员费: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发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发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发70%;第三、四级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发80%.
4、士官改义务兵退伍的,依据其处分通令,按照义务兵的退伍费标准执行。转业费军龄计算与发放规定简明表
区 分 有 关 规 定
军龄计算与确定 安家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 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军龄按周年计算后,9周年以上不满1年的零月按周年标准发给。
自主择业补助费 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标准发给。
月工资基数构成 干 部 职务、军衔(级别)、基础、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地区津贴(不含驻港、澳部队津贴)
士官(志愿兵) 军衔级别、基础、军龄工资,地区津贴(不含驻港、澳部队津贴)
到边远地区安置 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到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区划分,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科局(1983)064号《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执行。
士官提前退役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按以下比例计发转业费: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发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发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发70%;第三、四级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发80%。
士官改义务兵退伍 士官改义务兵退伍的,依据其处分通令,按照义务兵的退伍费标准执行。干部、士官转业费标准规定简明表
区 分 标 准 规 定
军 龄 标 准(月工资数)
安家补助费 军龄14周年(士官为10周年)以内的 4个月
从第15年(士官为11年)起 每满1年增发0.5个月
生活补助费 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 不发
军龄满8~9周年的 3个月
军龄满9年的,从第10年起 每满1年增发1个月
自主择业补助费 军龄15周年以内的 每满1年发给1个月
从第16周年起 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备 注 1、上述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标准,是指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士官(志愿兵)转业时应享受的标准。
2、不论军龄长短,生活补助费均不得超过本人16个月的工资。
3、原志愿兵转业时,不论军龄长短,安家补助费一律发4个月工资。
4、团职(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转业并选择自主择业时,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另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
5、自主择业补助费标准适用于2001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的干部。
转业证件照片费 自理